关于居民住院就医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障的力度,减轻群众的就医负担,根据中共中央第十四个五年规划中的指导方针和主要目标及《广东省深化城乡医疗保障体制改革方案》的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已参加佛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本镇户籍参保人。 一、补助对象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乐从镇户籍; (二)已参加佛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住院基 本医疗保险; (三)户籍迁入乐从后在全国范围内医疗机构发生普通住 院或尿毒症门诊透析。 二、补助标准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居民医疗分娩,实行一次性定额补贴,顺产补贴元/次,剖腹产补贴元/次。 2、普通住院及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则以纳入社保范围内的个人自付金额为标准,医院的补助比例为上述标准的50%,医院的补助比例为上述标准的30%。 3、符合补助标准的对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补助金额的最高限额为10万元。 三、申请流程 补助申请遵循自愿原则,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应先办理社保报销手续,待社保部门结算完成后再申报居民住院就医补助。其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在向户籍所在村(社区)提出申请时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请人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委托他 人办理的还需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 (二)住院医疗收费票据、社保结算单等相关证明原件及 复印件;如原件被社保经办机构收存的,则提供由社保经办机 构盖章确认的“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三)户名为申请人的顺德农商行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 件。 注意:如小朋友没有身份证和农商银行账号的,应先办理,后报销。 四、办理方式 如符合上诉条件的村民,可在上班时间内,带齐资料,到上华村党群服务中心办理,咨询陈小姐。 最新防疫资讯可扫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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