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溪闲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修改稿
白癜风能治了吗 http://baidianfeng.39.net/a_xcyy/160107/4755379.html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根据《民法典》、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杭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在党的领导下开展履职工作,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委员会成员有党员的,需成立党支部,党员不足三人的,依靠社区党支部组建党支部。对物业管理活动中的重大履职事项,应先召开业主委员会党组织会议或党员委员会议讨论,形成共识后再提交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决定,并报社区党组织备案。 第三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作出的决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任何人不得抵制决定的贯彻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正常工作。 第四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接受闲林街道人民政府、方家山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积极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共同做好和谐社区建设工作,并接受余杭区物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前,应当将决定事项报告社区。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学习,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 第二章业主大会 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及相应的业主大会名称 (一)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四至及附图): 东至:西市街;南至:新都公寓; 西至:闲富中路;北至:杨桥路。 有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的,具体见附件。 (二)业主大会名称为:杭州市余杭区林溪闲庭业主大会 第七条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改选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确定物业管理形式; (五)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六)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 (七)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八)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九)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十)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十一)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十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制定车辆行驶、停放、收费等管理制度; (十三)撤销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或管理规约规定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五)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九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召开: (一)起草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内容、会议召开形式、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制定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核实业主身份、人数、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等情况; (二)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等内容应当经街道和社区审核后,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三)按照本议事规则第十八条规定,发放和回收表决票,并应在公告要求的时间内完成投票工作。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投票工作的,应在社区指导下决定是否延期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四)按照本议事规则第十九条规定,统计表决结果。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情况应接受街道、社区的监督; (五)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公告7日,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业主只可查询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业主大会表决票。业主的业主大会表决意见涉及公民隐私,未经业主本人同意,业主委员会不得将业主的业主大会表决意见进行公示或透露给他人; (六)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九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1次,召开时间另行公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情形发生或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属于业主大会议事范围且提议事项明确、联系人明确的; (二)街道、社区认为有必要并要求召开的; (三)涉及业主大重大利益的事项,半数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接到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书面申请后,需及时报告社区,并在15日内对提议的真实有效性进行核实,如提议涉及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的,由社区组织人员进行核实。核实的内容为:提议业主的身份(房产证复印件)、业主本人的签名、业主真实意愿的表达。 经核实,符合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召开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提议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提议事项征求业主意见并进行表决,表决议题应与提议议题相一致;提议不符合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召开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提议之日起15日内说明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未按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和街道协调,确定召开时间。逾期仍未召开的,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由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和街道指导、帮助社区指导业主召开,具体工作委托社区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业主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确定会议形式并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可以采取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议事的方式进行。业主代表只可代业主表达其意愿,不得代替其作出相关决定。 采取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需要由业主代表代为表达意愿的,应当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将其书面意见提交业主代表,由业主代表代为转交。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弃权意见须由业主本人签字。 第十四条业主可以接受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书面委托在一定期限内代其行使共同管理权。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上须附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受托人出席业主大会会议时须出示《授权委托书》和本人的身份证件。 非业主使用人可以接受本人租住或使用房屋业主的书面委托行使业主权利,但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十五条受托人应当根据委托人委托的内容代为行使共同管理权,当委托人本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或明确表示终止委托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业主委托行为应明确: (一)委托期限为:一事一委托 (二)委托人数为: 1.同一名业主接受的委托人数不超过3人。 2.同一名非业主使用人接受的委托人数不超过1人。 3.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受委托人参与业主大会。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采用以下第1、2、3、4、5、6、7确认参加会议的业主: 1.业主到会并在会议签到表上签名; 2.业主在表决票上或者表决票发放表上签名; 3.音像、影像资料可以确认的; 4.业主在网络上(主管部门平台或与主管部门平台联网的)查收确认; 5.业主接到会议组电话通知(需有录音),知晓本次会议议题的。 6.专人送达时,由业主配偶、子女(18周岁以上)、父母等直系亲属在表决票发放表上签名的。 7.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十七条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以下第1、2、3、4、5、6、7种方法进行发放、回收表决票: 1.设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将表决票投入投票箱内; 2.专人送达、回收:由业主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逐户送达并回收; 3.网络投票:由业主通过密码、密钥等确认身份后在网上(主管部门平台或与主管部门平台联网的)进行投票; 4.音像、影像资料(以音像、影像资料投票的,音像、影像资料应当有业主本人对具体表决事项的明确意见表达); 5.电话委托(录音)投票(电话委托必须有录音,并做好记录,可追溯核查); 6.QQ、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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