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切实提高农民医疗保障水平,扎实推进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经研究、决定对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基金筹集

新农合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元,包括统筹基金元,健康体检经费15元。

统筹基金由农民个人缴纳元,镇乡(街道)财政补助元,县财政补助元,市及以上财政补助元组成,农村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和一级二级残疾人、精神三级以上残疾人的个人缴纳费用由市、县财政各承担50%;市级经济欠发达重点扶持村农民的个人缴纳费用由市、县财政各承担25%。

健康体检经费由市、县财政分别按3元、12元安排。

二、参加对象

新农合参加对象为户籍在本县的农民,城镇居民和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医疗保险的农民不纳入参加对象范围,确保辖地农民参合率达95%以上。

当年出生的农村户籍儿童、当年退役军人和归正人员免费参加新农合。

新农合统筹年度内,城镇居民医保或职工医保中的农村户籍参保人员要求参加新农合的,可以在居民医保年度结束前1个月或职工医保中断缴费的当月起,3个月内办理新农合中途参合相关手续,缴纳个人部分费用后次月起开始享受新农合待遇,超出期限不予参加。

三、统筹补偿办法

(一)住院补偿

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标准:

1.医院起报线元,起报线以上部分有效费用按80%补偿;

2.医院起报线元,起报线以上部分有效费用按75%补偿;

3.医院起报线元,起报线以上部分有效费用按40%补偿;

4.医院起报线元,起报线以上部分有效费用按35%补偿;

5.境外医疗医院的医疗费用不予补偿;

6.个人全年住院最高补偿金额(包括特殊病种)为12万元。

(二)重大疾病补偿

确定0-14周岁儿童白血病、0-14周岁儿童先天性心脏病、重性精神病、尿毒症、乳腺癌、宫颈癌、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感染和血友病等9类疾病为重大疾病。

1.儿童白血病,包括所有类型的0-14周岁儿童白血病,在省、市、县卫生行政部门选定的医疗机构治疗,住院有效费用按70%补偿,年度最高补偿12万元,民政部门救助20%,年度最高救助8万元。

2.先天性心脏病,包括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室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和肺动脉瓣狭窄的0-14周岁儿童,在省、市、县卫生行政部门选定的医疗机构治疗,住院有效费用限额内部分按70%补偿和20%救助,限额外部分按普通住院补偿比例补偿。

3.乳腺癌、宫颈癌,住院手术限额内有效费用按75%补偿。

4.重性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双向情感障碍、偏激型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精神障碍,医院住院的有效费用按80%补偿,医院住院的有效费用按75%补偿。

5.尿毒症、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感染和血友病等4种疾病在县外住院有效费用按75%补偿。

6.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医院治疗、医院治疗产生的住院费用,按普通住院补偿办法补偿。

(三)特殊病种门诊补偿

确定恶性肿瘤、尿毒症、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病、肺结核、糖尿病、脑卒中、儿童孤独症、血友病、艾滋病机会感染等12种疾病为特殊病种,规定范围内的特殊病种门诊有效费用参照(普通)住院补偿:

1.恶性肿瘤门诊化疗、放疗;

2.尿毒症透析治疗;

3.器官(包括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4.再生障碍性贫血原发病配药;

5.系统性红斑狼疮原发病配药;

6.精神分裂症、躁狂症、抑郁症(中、重度)、强迫症、偏执性精神病、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原发病配药;

7.脑卒中后遗症原发病维持治疗;

8.糖尿病胰岛素治疗;

9.肺结核病辅助治疗(免费部分除外);

10.艾滋病机会感染原发病配药(免费部分除外);

11.儿童孤独症原发病配药;

12.血友病原发病配药。

(四)普通门诊补偿

门诊补偿定点医疗机构为本县镇乡(街道)卫生院、分院(服务站)及纳入一体化管理的村级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补偿标准:

1.门诊西医、西药、诊疗等有效费用按40%补偿;

2.门诊中草药有效费用按45%补偿;

3.个人年度门诊补偿限额为0元。

(五)住院分娩补偿

对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住院分娩有效费用元以下部分补偿0元,元以上部分不扣起报线按住院补偿比例补偿,不符合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不予补偿。

四、大病保险补偿办法

(一)大病保险补偿范围

参合人员当年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费用在统筹补偿后,其个人全年累计负担超过2万元以上部分的有效费用。

(二)大病保险补偿标准

2万元至5万元(含)部分,补偿50%;

5万元至10万元(含)部分,补偿55%;

10万元至50万元(含)部分,补偿60%;

五、截止补偿日期

新农合统筹补偿截止日期为次年的6月30日,超出期限不予报销。

上述规定自年1月1日起实施,其他事项仍按象政发

〔〕号文件执行。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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